一、“准股田制”合作的概念:
农民(或其他合作方)以土地、劳力、农资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为“股份”,我公司以新品种种苗作为“股份”并提供免费技术指导,双方以对等投入、对等分苗的原则进行阶段性经营合作,达不到对等投入的一方以现金进行补差。由于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法人机构,因此称为“准股田制”。这是我公司借鉴“股田制”理论,又根据“公司+农户”合作模式在当前的现实条件而特别创造的多赢新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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